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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1-10-30
2011-10-30 第03版:国内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身份证法修改案昨通过

■泄露公民信息将受处罚■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503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
    这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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