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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1-10-30
2011-10-30 第03版:国内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兵役法修改决定通过

18应征最低年龄由岁改为17岁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641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兵役法。
    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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