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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5日

草丛捡得枪支后私藏

男子因非法持枪获刑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赵希敏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赵希敏)捡到枪支不报警,反而偷偷私藏。近日,经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7月,周某某在玉州区城北街道寒山水库遛狗时在荒草丛中捡到一把疑似枪支的器械(后经鉴定为枪支)。周某某捡到该枪支后,明知个人不能持有,但他没有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而是将该枪支带走并藏在自家鱼塘边的房子里。

2020年5月20日下午,玉林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查处烟花爆竹时,在该房子的电视柜下查获该枪支。知道事情败露、担心自己被警方抓获,周某某选择了外逃。

2021年3月18日,迫于压力,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醒:枪支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严守法律的规定,如果家中私藏枪支弹药,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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