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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第16版:法治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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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的货款没追回 诉讼时效过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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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3年前的4万元货款,至今追不回。5月28日下午,市民谭先生来电咨询:他该怎么追回这笔货款?诉讼时效过了吗? 据谭先生称,这笔4万元的货款发生在2015年4月,当时将货交给对方公司并开出发票,对方公司也在交货单上签了字,同时答应过后就转钱给他。可事情一拖就3年,这笔货款至今追不回。 在这3年期间,对方公司搬走了,谭先生找不到公司,便断断续续地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催要货款。对此,该公司负责人有时接电话,有时则不理睬。双方能联系上时,公司负责人也承诺会付清货款,可过后还是不给。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蓝庆球律师认为,这涉及到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及期限问题——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如果双方对付款的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则诉讼时效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计算。 按照以前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已经超过的,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尚未超过两年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至于谭先生的货款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蓝律师表示,由于谭先生断断续续催要过货款,要具体看过他手上相关材料才好确定。 (记者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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