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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第07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房屋坍塌撂荒多年惹纠纷

诉请物权保护遭驳回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755
    房屋坍塌后,成为荒地,遭一村民私自在此堆放木板及搭建铁棚屋,容县松山镇的李某甲为此烦恼不已。日前,他以该村民侵害其物权为由,将对方诉至容县法院。可事情的结果出乎他的意料,他的诉求被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1991年3月2日说起,当时容县法院作出(1991)容法民调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对坐落在容县松山镇的一处涉诉房屋五间及附属地坪确认归李某甲所有。此后,房屋因年久失修,先后坍塌。
    2017年初,村民李某乙未经李某甲同意私自在上述宅基地上堆放木板并于同年8月搭建铁棚屋。事发后,虽经李某甲及其委托的土地管理人劝阻,但李某乙仍不听从,李某甲也多次向本村村民委会、松山派出所、司法所寻求帮助以化解纠纷,但收效甚微并造成纠纷不断。
    李某甲认为,李某乙在其所有的房地产及附属土地上强行堆放木板并搭建铁棚屋,侵害了其的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日前,容县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甲的起诉。理由是,本案讼争的五间房屋及附属地坪确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但房屋坍塌后,已成为荒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坍塌距今已有多年,且李某甲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因而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讼争土地的使用权权属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政府查清后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李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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