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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第03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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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申报在即 |
申报时间为3月1日—3月31日,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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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玉林城镇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即将开始办理啦!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参加玉林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10万元以上的,经查实确实因住院医疗费用开支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可申请医疗困难补助。 申报对象及条件 根据《关于申报玉林市市直参保人员医疗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参加玉林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10万元以上的,经查实确实因住院医疗费用开支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医疗困难补助。门诊慢性病的费用仅计算符合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治疗范围内的费用。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由各参保单位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并负责收集好本单位符合享受医疗困难补助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参保人员也可自行申请。其中,市直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到市社保局待遇发放科36号窗口申报(联系电话:0775-2339257);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补助标准 医疗困难补助的标准由社保部门根据参保人当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核定补助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医疗困难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困难补助基金经过补助分配后当年结余部分,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补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助金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 补助比例=全市可分配补助金额÷所有申请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申请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个人医疗总费用-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大额补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费用。 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玉林市城镇职工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属单位职工的要加盖单位公章);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病历;医疗机构有效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留存收款凭据原件单位的公章)或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参保人已故的,提供受益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申报医疗总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的人员,须同时提供《玉林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复印件。 (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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