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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22
2017-08-22 第02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公务员、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179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工伤待遇支付方式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关于广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炉。《通知》明确,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其中,区直驻邕用人单位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并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实行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通知》指出,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编制证明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的标准执行。
    工伤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新旧政策衔接相关问题
    需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职工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上述人员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理程序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原渠道解决。
    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期间发生工伤的,可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通知》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记者 陶继军 实习生 江必琴 通讯员 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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