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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15
2017-08-15 第04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最高补贴可达2400元

作者: 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112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可获1000元-2400元补贴。《办法》从5月15日起执行。
    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
    《办法》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符合广西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最高可达24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全区范围内统一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统筹地区在全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清单。申请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的,以其申请证书所记载的核发年度进行认定。
    办理程序和时限
    《办法》还明确了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广西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及享受补贴的相关信息。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申请受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是否已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实行网络在线办理的单位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可结合实际调整申请所需资料,具体由地级市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书面答复。
    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应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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