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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第04版:时政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7月起我市实施增值税发票新规

发票只填“办公用品”将无法报销、购买方取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921
    发票只填“办公用品”将无法报销、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已实施增值税发票一系列新规定。据了解,新规部分内容与企业经营、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纳税企业和市民需注意。
    需要提供税号或者信用代码,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从7月1日起,购买方开具企业发票,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规定,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同时,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新规的又一关键内容。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新规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品名、金额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将有效杜绝通过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只填“办公用品”无法报销,部分产品税率调整
    “值得企业和市民注意的是,以后购买办公用品只填‘办公用品’将无法报销。”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说,关于购买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附上商品明细清单。“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不能细化,可以附件形式注明商品明细,另加盖公章,方便购方报销入账。”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据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从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部分相关产品时,取消13%的增值税率,改为11%,这些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记者 温驷昌 实习生 李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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