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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第03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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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可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
个人缴费金额为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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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180元。根据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居民新政,我市城乡居民于9月1日起即可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政策规定,新参保和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以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才参保缴费的,则从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相关新闻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金额再提高 2017年达到450元/人/年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据了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324元/人,地方财政补助126元/人。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补助85元/人,设区市财政负担41元/人;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补助100元/人,县(市)财政负担26元/人。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26元/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017年是全区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开局之年。合并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缴费,财务补助申请、管理统一由社保部门管理,我市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理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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