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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第02版:民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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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 |
单位效益不佳经批准可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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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上下限情况 上限1583元(合计3166元) 下限61元(合计不低于122元) 记者从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限、下限。 据了解,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771元,确定2017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3193元(52771÷12×3≈13193),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583元(13193×12%≈1583),合计为3166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的规定和《广西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而2016年没有调整最低工资,因此,设定玉林市辖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1210×5%≈61),合计不低于122元。 针对一些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这些单位可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记者 周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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