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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5-20
2017-05-20 第02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想赚大钱购假币十二年铁窗“伺候”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756
    假币刚买到手,民警从天而降。从贵州来玉林买假币的两男子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张某某与唐某某,都是70后,贵州人,两人是老乡。张某某曾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1年在四川被判入狱5年;唐某某曾因犯出售假币罪在2007年在贵州被判了缓刑。本来,两人都各自有过这样的经历,应该吸取教训,可他们却再次打算通过购买假币来赚大钱。
    2015年9月19日,张某某、唐某某两人经事先商量,来到玉林市与绰号为“玉哥”的男子见面并查验假币样板。双方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张某某、唐某某商定以每张13元的价格向“玉哥”购买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
    同月23日,张某某、唐某某再次来到玉林市,按约定价格,以65000元的价格从“玉哥”手上购买了5003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面额共计500300元。
    带着50万余元的假币,张某某、唐某某心想这一次要“发财”了,岂料,两人交易完成在玉林市汽车总站准备搭车返回贵州时,民警从天而降。民警从张某某的提包内搜出面额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共5003张。经鉴定,缴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是假币。
    购买假币总面额高达50万余元,这可是个大数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购买假币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依照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购买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样一来,张某某、唐某某面临的将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日前,该案经过两审,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即以犯购买假币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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