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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4-14
2017-04-14 第06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白纸黑字”的借条握手上缘何输官司?

法院:欠条内容为胁迫时所写,借款事实不存在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谢文杰 李方军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159
    手握8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钱。近日,不服北流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市中院的北流市民顾某,二审再次“告输了”。理直气壮并手持当初双方签订借条的出借人怎么就输了官司呢?到底是什么原因?
    原告:8万借条是“白纸黑字”,要求还款
    原告顾某向法院诉称,被告张某从事钩机挖掘泥土生意,因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1月23日向自己借款8万元。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张某于2014年1月30日前还5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剩下欠款。但还款日期过去了,张某一直未归还所借的8万元。顾某起诉请求:被告张某及其妻子尹某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
    法庭上,原告向法官提供了一张当初双方签订的借条,而借款人正是张某。
    被告:其实没有向原告顾某借钱
    虽然8万元的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被告张某却辩称,没有向原告张某借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张某辩称,2012年5月30日,案件的第三人罗某向顾某借款43200元,并写了借条给顾某收执,而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2014年1月23日,顾某带有几个人来找张某,称罗某逾期不还款,又找不见人,要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并逼迫张某写下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款凭据,否则就把张某的钩机拖走。张某迫于无奈,只能按顾某的意思写了借款凭据。期间,顾某拿到借款凭据后,就将罗某写的借条交给了张某。
    现在顾某便握此欠条找张某要钱,并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罗某书写的借条原件;另一份是顾某和张某的通话录音,拟证实张某承认是罗某借原告的钱,张某只是个担保人。
    第三人罗某称,第三人在2012年是借过张某的43200元,但已经还清,如今顾某向张某讨还借款,与自己无关。
    法院:原告前后说法不一,驳回诉求
    经过双方在法庭上当面对质以及法院审理后,对于顾某的借款凭据,张某只承认是自己亲笔书写;从张某提供的证据中证实,通话录音内容证实实际借款人是罗某,张某只是担保人;罗某也承认其在2012年借过顾某的款,其立写的借条是真实的;原告顾某诉状称张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顾某借款8万元,在听过通话录音后庭审中又改口说是在2012年张某与罗某共同向顾某借款8万元,而在法庭辩论时又再次改口说是罗某的债务转移,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从多方证据的合理解释来判断,认为原告的借款凭据内容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终认定张某被迫写下欠条的事实。为此,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顾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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