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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第06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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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交给第三人我不太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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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刘阿姨有一个烦恼,她与人达成协议,但因信任问题,双方对付款又产生分歧,最终决定由第三人作为中介给付钱款,然而选择他人作为中介,是否又带来额外风险?怎样才能保证协议再无意外? 刘阿姨的烦恼源自一间40多平方米的房子。20多年前,刘阿姨与丈夫二婚,丈夫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也随之进入她的生活,成了继子,继子成年后搬出家门,剩下她和老伴独自生活。 在刘阿姨名下,另有一间40多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因不常使用,刘阿姨将该房屋出租。2011年底,继子打算结婚,一家人商量后,刘阿姨将出租的房屋收回,给继子婚后生活。刘阿姨称,其本意仅是将房屋给继子和继儿媳使用,然而对方却误认为她将房屋转赠,时常找她签字转移房屋,让她郁闷不已。 近几年,老伴因年岁渐长时常生病,继子和继儿媳却没担起责任,刘阿姨称照顾、治疗费都由她承担,然而她的退休金不多,这样下去不是办法。近两年,继子暂住的房屋地段成了商业旺地,周围房屋都陆续出租成商铺,刘阿姨想把房屋收回,出租养老,事情当然没有那么顺利,好在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刘阿姨与继子、继儿媳达成协议:她给对方12万元,对方搬出房屋。 事情虽然谈妥,双方却又在支付上产生分歧,继子、继儿媳担心先搬离后刘阿姨不肯给钱,刘阿姨又担心先支付继子、继儿媳拿到钱后不肯搬。反复斟酌,双方决定把钱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中介,完成协议。 12万元不是小数,事情又涉及房屋,刘阿姨想了解,选择第三人作为中介该如何避免风险?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副主任解答: 以第三人为中介给付钱款完成协议,风险较难把控,建议双方通过公证处完成。双方可在立写的合约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到公证处办理提存手续,刘阿姨将钱款交给公证处保管,待继子完成搬离义务后,公证处再将钱款交给继子即可。(记者 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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