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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4-05
2017-04-05 第07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少年开铲车上路碾死人浑然不知

法院判决:没有逃逸情节,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需对事故负全责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苏娟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502
    辍学少年为谋生计,未到年龄驾驶铲车意外将人碾压致死。近日,事发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李某,在庭审上为自己一时的疏忽导致的严重后果悔恨不已。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后,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没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铲车跳动一下,原来碾压到人
    李某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李某是个懂事的孩子,不读书后,担起了家庭的担子,为自己谋得一份工作——在工地做点杂活。李某平时工作积极,乐于助人,待人有礼貌,与同事相处的很好,给同事留下了比较好的印象。2016年9月15日清晨,天蒙蒙亮,李某便起床洗漱完毕出门准备工作了。这时工友叫李某帮忙开下铲车,一向助人为乐的李某也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下来。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觉得开铲车应该也不是件很难的事。
    7时许,李某驾驶专项作业铲车由北流市北宝路路边的北流市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往北流市平政镇的龙池小学方向行驶,行至北流市平政镇城南街路段时,觉得车身震动了一下,以为没发生什么事也就没有停车观察,开着铲车继续前行。谁曾想,正是这一下震动改变了李某的人生轨迹。其实李某驾驶的铲车右侧轮胎已经碾压到蹲在该处拾荒的妇女,并且造成该妇女当场死亡。
    致人死亡负全责,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事故发生后,附近的群众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锁定李某为犯罪嫌疑人并电话通知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9月19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又于2016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法医鉴定,妇女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法律观念淡薄,监护人在这一时期疏于对李某进行监管和引导,导致一时失足。此外,李某归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认罪、悔罪,对其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两罪有区别 量刑各有轻重
    对该案有市民提出疑惑,李某事发后离开了现场,为何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交通肇事逃逸罪?
    “两者有一定的关联,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量刑上的不同。”北流法院苏法官向市民释法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两者较大的区别在于,事发后是否存在主观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得知,李某驾驶的是铲车,在碾压人的时候车辆跳动起伏前后不明显,并结合群众对当时情况的反映,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确实在事发时对自己碾压到人是不知情的,其离开现场没有主观的逃避法律责任行为,不属于逃逸情节,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构成了情节相对较轻的交通肇事罪。
    ■法官提醒
    道路安全关系你我,谨慎驾驶、按章驾驶、依法驾驶才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希望大家以此为戒,宁愿婉拒不适当的帮忙,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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