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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3-22
2017-03-22 第05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案值1900多万元

玉林“6·17”特大制售 假烟案终审落槌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298
查获的制售假烟窝点
    近日,玉林市中院对玉林“6·17”特大制售假烟案作出终审裁定,黄某魁等19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黄某魁、张某艺、汤某辉、方某坤、黄某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7年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捣毁两制售假烟窝点
    案值1900多万元
    本案19名被告人,除了1人是广西宁明县人外,其余18人均是福建云霄县人,他们均是受雇来到博白制售假烟的。在这19人中,黄某魁曾因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卷烟,于2014年被四川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过有期徒刑1年;张某艺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于2012年被福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17日间,被告人张某艺、方某坤、黄某道、汤某辉等10人受他人雇佣在博白县龙潭镇大安村田头屋队的一个闲置养猪场内(以下简称:1号窝点),被告人黄某魁等9人受他人雇佣在博白县龙潭镇大安村田头屋队的一个别墅二楼及别墅后高二层的副楼处(以下简称:2号窝点),利用无使用价值的烟丝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其中张某艺、方某坤、黄某道系1号窝点的管理人员,张某艺负责烟厂生产货品的清单记录和出货记录,并负责看守大门和人员出入工作;方某坤负责带班,系假烟工厂的质检员;黄某道负责安排生产假烟所需的材料,亦系质检员;汤某辉负责一台机器的生产,给机器添加生产原材料。其他人员在假烟工厂负责包装、捡烟、搬运和煮饭等工作。
    2015年6月17日,广西公安机关会同烟草执法部门对该两处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场所进行查处,当场在两个窝点查获大量“双喜”“红塔山”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烟丝及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机器、原辅材料等物品一批。
    经估价,在1号窝点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164万余元、烟丝价值485万余元;在2号窝点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275万余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烟丝已加香加料,无使用价值。
    涉案19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中5人获刑7年半至7年不等
    去年12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黄某魁等19名从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黄某魁、张某艺、汤某辉、方某坤、黄某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7年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另外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黄某魁等5人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艺等10人一伙,黄某魁等9人一伙,在生产卷烟中故意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价值数额分别为1650万余元,27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张某艺等19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原判综合考虑张某艺等19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黄某魁、张某艺、方某坤、黄某道、汤某辉减轻处罚,对朱某某14人免除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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