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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第06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4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最好按规定及时、如实公示信息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462
    本报讯(记者 陈秋萍)为规范广西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近日,自治区工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等作出明确规定。玉林市工商局提醒,企业最好按规定及时、如实公示信息,以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制度》明确,企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制度》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3年期限届满前的最后6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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