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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第05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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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欠条”为何要不回钱? |
法院判决:诉求不实属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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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报道中,我们曾讲述用一纸内容简单“欠条”,帮借款人讨回欠款的案例,然而,并不能单凭有“欠条”,就认定双方间有借款事实。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原告虽持有“欠款”,却因对其中买卖物的数量、价格形成没有合理解释,法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原告称买虫草被“坑” 说起这个案件,颇耐人寻味。2014年9月,老李经人介绍,到老邹的店铺里购买冬虫夏草,当时虫草价格为250元/g,老李购买50g(即1两)。一个多月后,因觉得虫草不错,老李再次光顾,以相同的价格,购买了同样克数的虫草。次年1月,老李第三次光顾,老邹打了个折,老李以238元/g的价格买下150g(即3两)虫草,花费35700元。老邹没想到,这次降价非但没与对方结成朋友,反而因此对簿公堂。 一个月后,老李与介绍人找来店铺,称被老邹“坑”了,他购买虫草时,是以公两购买,老邹应当给3公两,然而却仅收到1.5公两(150g)的虫草,要求老邹退还多收的钱,并在店铺内恶意吵闹。 因顾及生意,老邹不情愿的按介绍人意思,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冬虫夏草1.5公两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元17850元,约定一周内交清货特立此据。当天下午,老邹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受胁迫写下“欠条”,派出所接警后对案件展开调查(尚未正式立案),老李获知后,双方再发生纠纷,最终老李凭借拿到的“欠条”,将老邹告上法院。 法院采信被告抗辩理由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间经协商达成了购买冬虫夏草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老李虽主张每次交易的货物以“公两”计算,但对每次交易的细节陈述不清,且声称其每次购买,被告老邹均给少一半货物,然而提出退款要求时,又不是按三次总支付的货款要求返还,仅要求被告退还第三次交易货款的一半。原告仅以“欠条”主张权利,而无法说清每次交易细节,属于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被告对每次交易的价格、数量及支付款项等交易细节陈述清楚,也符合交易习惯,法院依法采信其抗辩理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陈述,可推测双方每次交易数量以“克”计算,综上所有,近日,玉州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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