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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第03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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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要点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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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服务外包 《条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解读:市旅发委管理科邹科长认为,旅游服务企业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之前玉林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不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该举措给予了旅游服务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有利于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 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须“亮证” 《条例》: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解读:市旅发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所长解释,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被广泛应用于旅游经营活动,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些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通过在线旅游网站开展业务,却未在网页醒目位置明示相关信息,剥夺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新《条例》实施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非法组织驴友出游将被重罚 《条例》: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解读: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招徕居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这种现象在我区还有不断蔓延之势,其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 陈所长表示,这类组织和个人既没有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更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事故,旅游者就无法纳入权益保障范畴。即使旅游活动发生纠纷,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也无法受理,更无法判断违约方责任,不利于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这类没有合法身份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门票价格提高景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的,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解读:新《条例》增加了对景区门票价格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示、收取、优惠及减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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