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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第03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广西旅游条例施行,我市将加大执法力度

俱乐部、车友会从事旅行社业务违法

作者: 周立华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512
    本报讯(记者 周立华)“以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从昨日召开的2016年全市旅游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暨《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学习培训班上获悉,我市将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旅游环境,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修订后的《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旅发委梁副主任表示,《条例》重新修订出台,是源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与《旅游法》的规定不一致、一些条文规定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利用互联网经营旅游业务,以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等旅游市场的新动态,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新修订的《条例》施行可谓恰逢其时,既弥补了旧《条例》的缺陷,一些举措是国内首创,还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推动我市旅游业跨越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前段时间,市旅发委联动玉州区旅游局在城区开展旅游执法检查,依照《条例》一一查看旅行社证照、宣传资料、台账等材料,同时分别约谈部分旅行社的负责人,针对旅行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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