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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第05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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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的欠款能追回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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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过世后,家人发现一张被遗忘的借条,这笔21年前的欠款能否追回?10月14日谢先生寻求律师帮助。 1995年,谢先生的弟弟曾借出5万余元给邻居,借款担保房屋为邻居父母的房子,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为2个月。然而时隔多年,邻居一直未曾还款,如今邻居已在南宁定居,他家空房也已经出租。 弟弟借出钱款后,二婚妻子并不知情,弟弟病逝后其妻请开锁师傅撬开保险柜,才发现这张21年前的借条,如今询问邻居,邻居承认这笔欠款,却找各种理由不愿归还。谢先生曾想让邻居以隔壁房租抵数,却被邻居侄子制止,其侄子称因邻居也欠有其债务,房租已被用来抵消债务。 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这笔钱款不算小数,然而借钱时隔21年,当事人也已过世,谢先生想问一下,家人还能追回这笔欠款吗? 梁军所梁承勇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通常约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2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起诉追偿;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最长不超过20年。依谢先生所述,该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若向法院起诉追偿有不获支持的风险。 (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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