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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第06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疑租地合同损集体利益 56户村民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282
    村里的一块旧仓库晒地续租给一板业公司,56户村民认为村小组没在合同约定租金数额,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近日,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租地合同是经村民会议讨论,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确认,未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合法有效,依法驳回56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小组续租旧仓库晒地给公司
    56户村民认为租地合同损害集体利益
    事情要从2012年7月20日说起,玉州区某街道某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该村小组的旧仓库晒地续租给某板业公司的有关事宜,村民并无异议。
    2012年7月25日,该村小组与板业公司签订了《晒地旧仓库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板业公司投资建设的星铁棚、4米宽100米长的硬化水泥路、排水沟、照明路灯及自来水管道等固定资产,使用期限12年,合同期满后无偿归村小组所有;在合同期内,如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对星铁棚等设施赔偿的20%归村小组所有。
    村民小组当时的管理人员李某(队长)、李某强(会计)、李某权(出纳)及村民代表李某华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手印,并加盖了村民小组印章。
    协议签订后,板业公司出资在村小组代表认可的道路范围内修好4米宽、100米长的硬化水泥路及排水沟,并建成了星铁棚、照明路灯及自来水管道。
    板业公司施工完成后进行了经营,2013年至2015年,板业公司每年分别支付了1200元、2000元、2000元的管理费给村小组。
    直至后来,该村小组李某某等56户村民认为《晒地旧仓库使用协议书》没有约定每年交付租金数额,损害村集体利益,显失公平,因此将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板业公司支付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153120元。
    法院:虽没约定租金,但有约定以投资资产抵偿租金,合同未损害村民集体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小组与板业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晒地旧仓库使用协议书》前,召开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对板业公司续租原合同约定的旧仓库晒地并无异议,且代表村小组方在《协议》上签字的均是村小组的管理人员及村民代表,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代表了村民意志。
    关于56户村民有异议的租金问题,法院认为,《协议》虽然没有约定每年交付租金数额,但约定了板业公司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在合同期满后无偿归村小组所有;在合同期内,如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对星铁棚等设施赔偿的20%归村小组所有的内容。这种以投资的资产作为抵偿租金的租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常用的租赁方式,且板业公司每年也支付2000元左右的管理费给村小组。
    因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李某某等56户村民要求板业公司支付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15312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原告56户村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表示服判息诉。
    (记者陈梅通讯员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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