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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第04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离婚协议牵涉宅基地转让

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881
    一对夫妻离婚近10年后对簿公堂,因女方认为男方没有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某处的房产和土地过户给儿子……
    蒋阿姨与老吴原本是夫妻,双方在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生育了一儿两女。2007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此事一晃过了将近10年,因一处房产及土地的过户问题,今年3月蒋阿姨一纸诉状将老吴诉至玉州区法院。
    原来,蒋阿姨与老吴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一项约定,老吴将家里某处的房产及土地过户给儿子,但近10年过去了,老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蒋阿姨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老吴履行协议。
    案子开庭时,老吴辩称,此处宅基地是1987年生产队分配宅基地时,分配给当时家中的四口人的,大女儿也有份。现在大女儿要求要回她的一份,他无权将属于女儿名分的土地划给儿子。
    经法院查明,讼争的土地确实是1987年生产队分配宅基地时分给老吴家中四口人的,分配方案为每人30平方米。对此,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已认可。老吴的儿子也表示不放弃其分配土地的权利。
    近日,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蒋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是,该案讼争的房产及土地属于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并无异议。蒋阿姨与老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只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不能以此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且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的转让应当经过政府机关的审批同意,不能自由流通转让。蒋阿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擅自处分了女儿享有的宅基地土地份额,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在生活中,不管在夫妻婚姻持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均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约定;只能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同时不能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及损害他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成立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家延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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