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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第07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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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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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地归属问题与邻近的生产队产生争议,经过所在镇政府司法部门调解后,作出了行政处理意见。事件的解决原本应该尘埃落定,4月5日,玉城某村的杨大叔找到《法律帮问》记者,讲述了自己多年的心事:“行政处理意见已经下来,但我对此不服,我该怎么办?” 杨大叔向记者讲述称,其是该村“一队”的村民,家里的山岭自新中国成立前就一直承包管理,2001年,耕作的山岭与同村不同生产队的“四队”产生土地纠纷,当地政府司法部门进行了调解。期间,司法部门依照双方出具的证据,最终于2003年向杨大叔下发了行政处理意见,认定该山岭归属“四队”集体所有。 “行政处理意见下来后,我对山岭还是一直管理至今。”由于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杨大叔迟迟不肯将争议土地交由“四队”管理,并携带足以证明山岭属于自己所在生产队集体所有,且在自己承包的名下的证据,找到“区调处办”寻求帮助,得到了“区调办处”的答复:“首先要求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理意见,才能由‘调处办’来处理,需要尊重原有调解部门的决定。” “我了解到,如果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土地纠纷的,由所在地管辖的政府司法部门来处理,如果集体与集体之间产生土地纠纷的,则由‘调处办’来处理”。杨大叔认为,自己正好符合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当初镇政府的行政处理是越权行为,理应撤销。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解答: 依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于集体之间的争议,依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镇政府司法部门无权作出土地确权的行政决定,但可以在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做出行政调解协议。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政府已作出行政调解决定,并且该协议在依法已生效的情况下,杨大叔所在集体理应将争议的山岭让出。 (记者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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