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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2-29
2016-02-29 第04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仅凭“关系好”,借出100多万

这案子的几个细节,值得大伙在借款时注意

作者: 记者陈梅通讯员何洪文森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704
    仅凭与借款人“关系好”,三次出借巨款,结果共借出了100多万元收不回,将借款人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偿还责任。案子判了,因缺乏证据证实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借款人妻子不用还款。
    最近,玉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这案子中的几个细节值得注意。办案法官也说了,眼下借贷纠纷案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完善有关手续,做好风险防范,确保借出去的钱安全。
    借出100多万收不回 将借款人夫妇告上法庭
    在一般人眼里,100多万元是大数目,要外借出去,怎么都得小心谨慎,要不巨款一旦借出去收不回,这风险可高了。这个案子的原告王某某,因与借款人林某是相识的,且关系不错,在借款过程中少了一份谨慎。
    借钱的事,是从2013年起,林某以急需资金使用为由,三次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058500元,约定好还款时间,并出具借条收执。
    但借款期满后,王某某多次追讨,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为此,王某某诉至玉州区法院。
    虽然借款的是林某,但王某某是在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其借款,为此将林某及其妻子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林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并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家庭开销等事宜,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缺乏证据证实 法院判借款人妻子不用还款
    如果林某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对王某某来说,多一份保障。可法院审理认为,这是闹离婚期间丈夫秘密借的巨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该还款。
    法院的理由是,林某与黎女士虽为夫妻关系,但是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早在2010年8月,林某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其婚生女儿正处在哺乳期,在该案的主审法官教育和劝说下,林某向法院撤了诉。
    尽管林某为了孩子着想同意撤回离婚起诉,但是夫妻关系已处在紧张状态,开始分居生活。而两被告工作收入颇高,对于王某某诉称林某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不现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向林某三次出借巨款,虽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借,但是每次借款黎女士都不在场,也未曾通知黎女士到场,或者事后告知黎女士来补办相关手续。
    王某某仅凭与林某“关系好”发生借款关系,所以每次借巨款给林某,都没办理任何借款抵押担保手续,王某某这种行为有悖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王某某诉称林某借款用于经商办企业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对此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只判定林某向王某某借款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该债务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应由林某个人承担。
    借贷纠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出借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借款的金额也越来越大,涉案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借贷纠纷案开始出现。”上周,记者在玉州区法院民一庭采访时,办案法官说,从目前审理的这些借贷案来看,有很多人是轻信高息回报,草率借款;还有,因找不到被告,需要公告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也比较多。这些情况,警醒出借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这些借贷纠纷背后,很多是出借方在借款时存在问题。比如借条书写不规范,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等。”办案法官称,有很大一部分出借人是因为借款人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有些虽然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不清楚,有的借条上写明用实物担保,但又未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有这样一个案子,借条上虽然注明了借款人‘以一切财产作抵押’。但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这样一来,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出借人难以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办案法官提醒,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应订立书面借贷、抵押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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