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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第A6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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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前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 |
欠债1000万2000平方米土地抵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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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800万元,生息200万元,却收不回巨额欠款,两债权人一齐将借钱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介入调解,公司自愿将名下的2181.56平方米土地进行抵债偿还。 民间借贷800万,无力偿还惹官司 2012年10月25日,原告张某某、罗某与被告玉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某借给被告400万元,原告罗某借给被告300万元,利息按月息2.5%计算,该公司自愿将位于玉林市某路段2181.56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给原告。 同年7月、12月原告罗某再次借款100万元给被告,原告共计向被告借款8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但每月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2014年9月25日后,被告既不偿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其余利息给原告张某某、罗某。为此,原、被告再次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但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支付尚欠的200万元利息给原告。 法院介入调解,被告自愿用地抵债 近日,福绵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受理。主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在成功通过电话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后,法官立即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同时阐述诉讼调解的好处,设身处地为被告分析案件问题、权衡双方的利弊,引导其正确认识案情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随后,主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在福绵区法院的调解室里,经过法官耐心辨法析理后,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处境,并希望在接受的范围内争取调解“一次过”。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玉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某路段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抵偿给原告张某某、罗某,作为抵消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万元;被告负责尽快清除该片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的土地过户手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记者黄清通讯员宁翡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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