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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第06版:办案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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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 能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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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陈斌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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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上路边树木,车损人伤损失11万余元,男子欲让保险公司买单遭拒后,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去年8月4日凌晨,陈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出行,行驶至玉州区人民东路时,不小心撞上路边树木,导致自己受伤,陈某因此在医院躺了10天。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底,保险公司出具了情况确认书,核定该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为103300元。住院费、拖车费、停车费再加上车辆损失等,一下就损失十多万元,陈某无比懊悔,他查看保单,发现自己没有在免责条款上签字,没签字的保单就不奏效,陈某自认为合理,于是去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索赔无果,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陈某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销售员在销售保险时未告知免责条款,也未要求其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要求对方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及车辆损失费共计119697元。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尽管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要求陈某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但保险公司给陈某出具的保险单中,重要提示已注明:“其中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上述条款均已对全社会公开,是每一个公民必须熟悉掌握的;特别陈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对上述规定应当是明知的;现陈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对自己及他人造成危险,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损失,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被告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近日,玉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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