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建房急需用钱,身为厂长的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所在公司公款7万余元。近日,唐某某被福绵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唐某某任玉林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厂长一职,日常除了对工厂大小事务进行管理之外,还承担对厂内拖欠款项的客户进行催收。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间,唐某某代表公司催收客户加工费,收到客户的加工费后,因当时家中正急需一笔钱建房,便对收上来的加工费动了邪念。在此期间,唐某某铤而走险私自截留了部分加工费共70800元用于建房等支出,而未如实上交公司。 唐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唐某某主动退还了5000元挪用款,但剩余款项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催收客户欠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黄清通讯员龙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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