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5-07-27 第04版:政法新闻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父不履行抚养义务母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
|
|
|
|
|
|
夫妻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可男方没尽到抚养义务,女方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该案,支持女方的诉求。 封女士与张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珍(化名)由张先生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后封女士认为前夫对女儿照顾不好,于2009年9月把孩子带回跟随她生活至今。期间前夫少有探望女儿,也不支付抚养费。女儿的生活费用均是封女士和父母承担。后来,张先生再婚,并生育有一小孩。 为了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封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到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征求小珍的意见,小珍表示其爸爸很少探望,其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本案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在双方离婚时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2009年9月后实际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根据双方的协议,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51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协议约定女儿小珍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已再婚生育有小孩。自2009年9月后,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经法院征求小珍的意见,小珍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小珍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小珍跟随原告生活后,被告应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直至小珍年满18周岁止。 (通讯员张安彬)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