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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第05版:办案笔录 【字体】大 |默认 |

路见男子醉睡小车内他和同伙抢车

作者: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华 方晓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653
    凌晨见一男子醉睡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的驾驶室内,他和同乘一辆小车的4名同伙一道合谋抢车……
    廖某某,1983年出生,平南县人,小学文化。他与同伙抢车的案子发生在4年前。目前,4名同伙均已被判刑,他在去年2月底归案。
    2011年12月14日凌晨,廖某某与王某某、麦某某、郭某某、余某某同乘一辆小汽车回平南,途中经过容县某路段时,发现阿中(化名)醉睡在一辆小汽车的驾驶室内。见四下无人,麦某某便提出,将小车抢走。
    这一提议得到廖某某等人的同意,说干就干,麦某某、余某某将醉酒的阿中挪至其车上,用透明胶捆绑阿中的双手。然后,王某某驾驶阿中的车开往平南方向。中途,廖某某等5人将阿中丢弃在容县某驾校教练场内,抢走阿中的小汽车(价值137520元)和一部摩托罗拉牌手机(价值2864元)。随后,5人开车逃离。
    案子告破后,公安机关追缴被抢小车及手机等物品并返还给阿中。
    容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廖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廖某某主观上有与其他同伙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构成了抢劫的共犯。
    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廖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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