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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第07版:办案笔录 【字体】大 |默认 |

谈不拢断电破坏生产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513
    多位债权人与容县某瓷器公司有经济纠纷,经多次协商后仍谈不拢,于是,切断电源破坏生产,造成公司损失24.52611万元。
    一直以来,刘某某、同案人钟某芳(已判刑)、宋某寿、梁某林、陈某华等人与容县某瓷器公司有经济纠纷,并多次与该公司的承包人李某某协商,均未果。
    2012年7月16日上午,刘某某、钟某芳、陈某华、梁某林(在逃)、宋某寿的委托人郑某某等人又一次来到瓷器公司继续与李某某进行协商,仍未果。协商不成后,几人均有怨气,于是,进行讨论后,决定以切断瓷器公司电源的方式迫使李某某接受协商方案。随后,刘某某、钟某芳、梁某林等人拉下瓷器公司的电闸切断电源,郑某某则与在他人指使下的陈某、陈某钊、黄某涛、李某俊来到配电房门口看守,阻止公司人员接上电源继续生产,直至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到现场处理后陈某钊等几人才离开。由于切断电源,导致瓷器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且正在生产的产品全部作废,经鉴定,瓷器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4.52611万元。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刘某某故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两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记者李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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