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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2-04
2014-12-04 第07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村干部签字同意的宅基地,可建房吗?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265
    “两年前,家里这块老宅基地,就已经生产队长和村长签字同意建房了的,可是,附近的村民就是不让建,说是要把这块地继续留做球场地使用。到底能不能在这块老宅基地上建房?”近日,老家在兴业县北市镇某村的老卢致电《法律帮问》栏目,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老卢说,1952年,建国初期,他的爷爷在土改活动中分得这块农村宅基地用于建房。当时,老卢的爷爷并没有在这块地建房,而是把地借给了村集体建球场用。几十年过去了,这个旧的水泥球场已成闲置,于是,2012年年初,老卢便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并经由相关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核查,如今,这块地已得到村里的生产队长及村长签字同意建房,却受到其他村民的阻挠,理由竟是要把这块地继续留做球场用。无奈之下,老卢向北市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的处理结果是,老卢要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取得大部分村民同意。这下,老卢不知如何是好了。
    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胡志鑫律师解答: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村民如需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需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和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根据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而根据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记者李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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