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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19
2014-11-19 第02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

作者: 记者陶继军通讯员陈誉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2016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标志着全区范围内将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市也因此开始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正式合并实施,市民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各县(市)区陆续出台相应政策
    我市在2010年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全覆盖从制度上解决了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缓解了群众养老的后顾之忧。如今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起统一的平台,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制度平等和管理资源共享,从而推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市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进行合并,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制度。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县(市、区)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凡是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亮点连连,惠民利民
   缴费标准

    新政策统一规定并适当增加了缴费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元—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
    困难群体
    此外,继续强化对缴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待遇享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关系转移
    此外,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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