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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17
2014-11-17 第08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前夫家阻止前儿媳行使探望权

律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046
    11月13日,市民小珍找到《法律帮问》栏目记者称,前夫家出尔反尔,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对女儿探视权的约定来执行,屡次找借口干扰自己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珍告诉记者,其婚后与丈夫生育有一个女儿,如今已2岁多。婚后夫妻俩并没有很大的矛盾,但由于家庭的多种原因最终两人被迫离婚,和平分手,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就女儿的探视权问题作出了约定:女方可以根据时间灵活安排,男方同意女方每月可有5天的探视时间并可接女儿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者节假日进行探视的,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照协商的方式进行探视。
    “刚开始离婚那时还是能按照协议自由看望女儿,但后来就开始找各种理由不让见小孩。”小珍告诉记者,因想念女儿,每逢有空她都会到前夫家去接女儿回家住一段时间,并按照约定把女儿送回去。但好景不长,近来对方经常以下雨天不方便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让小珍去看望女儿。
    记者从小珍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上看到,双方确实对女儿的探视权进行了约定,并在落款处注明:“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意愿和所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以此证明双方的意愿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上盖有当地民政局的公章。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解答:针对小珍遇到的情况,要确认自己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必须先通过法院对该份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定,如果协议书是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小珍可以就事先约定的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珍离婚后对自己女儿的探视权是不可剥夺的,前夫理应从中协助,为小珍探视女儿提供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前夫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小珍申请强制执行后,若前夫还“我行我素”,则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记者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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