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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第06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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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办来商铺合同,交铺时没他的名》(本报2014年1月16日7版)续—— |
买主胜诉房产商被判退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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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陈凤秀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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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顾:去年,听说某男子可拿到比市场价低两三万元的商铺,当事人阿同(化名)便将近40万元交付给该男子,委托其帮忙在二环路购买一间面积为60平方米的商铺,不想在商铺交付使用之日,房产商却称并没收到这笔购铺款,仅是协助此收款男子盖章办理手续而已,因此商铺业主当中自然没有阿同的名字。 阿同坚持认定,既然该男子能拿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铺合同和收款依据,还盖有房地产公司公章,证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收取了他的费用,不交付商铺给他说不过去,双方就此问题纠缠了大半年时间无果,无奈阿同向玉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款和支付其经济损失。今年9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阿同胜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其购铺款。 谁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今年3月,玉州法院开庭审理了阿同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阿同认为,虽然自己是委托他人购铺,但其持有该房地产公司的《商铺预约协议书》和《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专用收据》,且这两样证明材料均盖有该公司的公章,能证明近40万元的购铺款已交付到该公司,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阿同的说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虽然《商铺预约协议书》合法有效,《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专用收据》亦有公司的标识,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与原告阿同发生直接的商铺买卖关系,亦没有收到原告阿同支付的近40万元商铺款,该款是阿同支付给与他认识的某男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过是协助该男子盖章和办理相关手续而已,因此,该男子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综合双方的陈述进行分析,法院确认了以下法律事实:去年1月,原告阿同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铺预约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二环北路一处商铺转让给阿同,阿同在支付近40万元购铺款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一份《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专用收据》给原告阿同收执。 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阿同签订《商铺预约协议书》,系该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并且在原告阿同支付近40万元购铺款后,以其名义出具一份《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专用收据》给原告阿同收执,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该案适格的被告。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抗辩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理由不成立。 解除《商铺预约协议书》 房地产公司被判退还购铺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商铺预约协议书》约定了具体商铺、价格、付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并且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照约定收受购铺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案中涉及的商铺是由另一家公司开发,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对该商铺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案中,虽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阿同签订协议书时对所出售商铺没有所有权,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但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商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该商铺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受人阿同,所以原告阿同主张解除《商铺预约协议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给予法律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中,原告阿同在签订《商铺预约协议书》当日即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购铺款近40万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所出售商铺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无法履行交付商铺的义务,应当返还购铺款近40万元给原告阿同,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今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阿同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铺预约协议书》,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铺款近40万元给原告阿同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万余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9月上旬,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购房人应注意规避风险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提醒: (1)购房人最好选择直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部办理购房事宜;购房人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应追踪代理人代理过程和结果,将代理过程和结果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并及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备案。 (2)如果是商品房预售,购房人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此证的房子不能销售或预售。 (3)如果是商品房现售,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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