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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0-20
2014-10-20 第07版:国内话题 【字体】大 |默认 |

河南新郑市民跨区买盐被罚

盐业局公开道歉并退款 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2659
    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因为买了半箱盐,他竟然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罚了200元,而且还把盐给没收了。原因是“跨区域用盐”。
    “跨区域用盐”什么意思?就是你在A地就只能用A地的盐,用了B地的盐就算违规了,要罚款。尽管如此,黄先生还是感到百般委屈:这些盐,又不是拿来倒买倒卖,怎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餐馆老板 郑州盐带回新郑被罚款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黄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10月15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
    盐业管理局 外地带盐回家用属于跨区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餐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这位郭姓科长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若食盐不做商用,能否从郑州带到其他地方食用?这种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吗?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
    这个小量怎么界定?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戏剧变化 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
    盐业执法人员言之凿凿,有理有据。黄先生的遭遇被媒体报道之后,事情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还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这不免让人疑惑,既然规定白纸红字,那为何又道歉?盐业局错在哪里了?
    记者试图联系新郑市盐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希望了解处罚变更的原因,但多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罚款退了,盐也拿回来了,但是关于“盐”的讨论并没有因此结束,其实“跨区域用盐”,这个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的规定背后是我国整个盐业的专营制度。
    时评:“跨区域用盐被罚”是“专营垄断”奇葩
    “跨区域用盐被罚款”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奇葩罚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不少省、区的盐业公司通过地方立法来制定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而盐业的“垄断专营”体制与这种精神相背离,盐业打着“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口号,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也向黄先生道歉并退回了没收的盐和罚款,并处分了两名执法人员。但是新郑市盐业局的道歉并不能改变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不能改变“垄断专营”的本质。因此,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对盐业管理体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
    对话: 当事市民:因为“盐”搞得又生气又委屈
    黄先生是河南信阳人,和爱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做热干面生意。这几天,黄先生因为盐搞得既生气又委屈。原来,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黄先生说,当时不到10点,身穿便衣的检查人员,挨家挨户来查盐,进了屋以后,让他把盐拿出来。他拿出来后,检查人员问他:“盐从什么地方进来的?”
    黄先生说,他原来在郑州做生意,现在拆迁他搬家,搬了1个多月左右,因为盐没有用完,他便带过来的。检查人员看这些盐,认为为跨区域用盐。“我说我不懂,我也不是倒买倒卖,超市里卖的,我是自己用的。”黄先生说。    尽管黄先生反复解释,但两名执法人员还是对黄先生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没收的几袋盐,给黄先生出示的罚款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另外,检查人员离开时,还从黄先生这里带走几袋,说回去化验化验。
    对此,黄先生说,这些都是真盐,还化验什么?检查人员离开后,家中还有十几袋盐放在家里,因为盐消耗得慢,怕执法人员再来查,于是他先回到郑州购盐的市场办了退货,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拨打新郑市盐业局和郑州市盐业局的投诉电话讨个说法。
    黄先生说,当天下午,他给新政盐业局打电话,盐业局是个女的接的电话。“我说执法队的查出来我那个是真盐,我自己用的,也不是卖的,也不是超市,罚款还有这一项吗?她说有这一项罚款。”黄先生说。
    律师说法 执法部门这样处罚不合法
    对于盐的管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针对食盐管理,国家是实行专营制度的,也就是说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是有相关的限制的。具体到河南省来讲,河南有一个《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其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说这个事件当中,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那具体到什么是“当地”?是以省、市还是区县作为范畴,该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报道中,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曾经发过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通过这个文件,把这个范围确定为郑州市,按照这个规定来看,就是一种违法处罚,是不合法的。(据新华社、央广、《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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