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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第05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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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系统不同下属单位上班 “日工”工龄如何计算? |
律师:以最后一次经劳动部门批准从事日工工作时间计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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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交通系统上班,期间工作调动了三次,分属在不同的单位上班,在退休办理工龄核算时,工龄起始时间却以最后一次连续工作至退休年限的工作时间为准。自《玉林晚报》9月23日《法律帮问》栏目《“日工”身份未获认可,11年工龄难得认定》一文刊出后,玉州区居民陈某于近日找到记者称,其的情况跟文章中“黄某”的遭遇极其相似,认为文章中的“黄某”因没有审批用工机关认可的《临时工介绍信》,“日工”期间不能认定工龄,但自己却是有着《临时工介绍信》证明文书,同样面临工龄不能从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陈某希望通过《法律帮问》为自己释疑解惑。 临时工身份获认可但16年工龄却难得认定 陈某退休前是交通系统的一名员工,其在1972年3月开始参加工作,并在该系统的下属单位“联合办公室”上班,担任公司的业务员一职,负责公司公路运输经营工作。因工作岗位调动的需要,陈某调派到同系统的不同下属单位“第三运输公司”,1986年,陈某又调派到现在单位“第二运输公司”,并且一做便是28年,直至退休。 今年7月,陈某办理了退休手续,近日也收到了退休后头两个月的养老金,共计2600多元钱。陈某告诉记者,因有16年的“日工”工龄没有得到认定,现在每月只能拿到1400元左右的退休金,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养老金金额,而且否认了自己的工作事实,其认为有关部门的认定不公。 “我的工作履历是得到当时单位和相关审批用工部门认可的。”陈某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由当时的劳动服务公司签字盖章的《临时工介绍信》,并称其的情况跟文中“黄某”的遭遇有所不同,其“日工”的身份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但还是有16年“日工”工龄没得认定。 三换工作单位只认定最后一个 临时工身份得以认定,为何工龄起始时间不能从身份认定的时间开始计算?陈某指着介绍信中的一句话“使用时间:自1972年3月1日起至1992年11月30日止”告诉记者,这个时间是当时的劳动服务公司介绍其到市第二运输公司工作的凭证,已表明其的工作起始时间为“1972年”,故其的工龄起始时间理应从1972年开始计算。 然而,记者仔细查看介绍信后却发现介绍信的落款时间为“1992年”,而不是工作的初始时间“1972年”,证明该份“介绍信”是在1992年时补充的。陈某坦言,该介绍信是在1992年其转正的时候补办的,并且当时也补缴了1992年以前的管理费用,其认为这也是劳动部门认可的事实。 陈某告诉记者,当其16年工龄认定发生分歧时,其与单位的人事经理一起到相关部门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但对方告知称,其“日工”的工龄可获得部分认定,即1986年到1992年此段时间可认定为“日工”工龄,而1972年到1986年这段时间因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属于不连续工作单位,工龄时间理应从连续工作到退休的工作时间为准,即从“1986年”转到市第二运输公司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陈某认为该说法站不住脚,其工作过的三个单位都属于交通系统的下属单位,理应认可为同一连续单位,不应分开而论。再者,其在1972年至1986年此段时间内的管理费用已在单位缴纳,故临时工身份是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解答:同一系统不等于同一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日工,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或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经劳动部门批准从事日工工作时间与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或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要满足该规定,关键要理解“本单位工作期间”“最后一次经劳动部门批准从事日工工作时间”字眼的意思。 案件中陈某之所以会认为自己的工龄认定不公,是没有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概念。”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虽然陈某有介绍书为证,以此证实其临时工的身份,但是其却没有同时满足其中的其他要求。”同一系统并不等同于同一单位,虽然陈某工作于同一个交通系统,但却是在三个不同单位上班,所以有关部门依据其的情况,只能认定其最后一次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故此,有关单位认定其工龄应从1986年其最后一次就职于第二运输公司的时间开始计算,这是合情合理的。(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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