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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第05版: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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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可否索双倍工资? |
律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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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2013年5月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份在某水利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2014年7月,由于单位岗位的调动,何先生认为新岗位不适合自己,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请求后离开了原单位。9月28日,何先生致电晚报《法律帮问》称,其在入职以来一直没有跟原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原单位亦没有催促自己办理合同手续,在离职时亦没有与其签订相关的离职手续,何先生听说有用工单位如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原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说法,故想通过《法律帮问》栏目咨询律师此种说法是否属实?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明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至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硬性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案件中的何某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亦没有催促其签订或者补充签订合同,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条例,何某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何某在索赔之时必须提供自己的用工凭证,以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记者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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