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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第10版:新闻速递 【字体】大 |默认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含何首乌保健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30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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