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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4-07-16
2014-07-16 第10版:新闻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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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含何首乌保健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30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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