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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7-12
2014-07-12 第03版:本市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8月1日起,小电驴要上牌了

●8月1日前购买的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注册登记●新购车辆符合规定的30日内注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305
    本报讯(记者陶继军通讯员黄英东)关于玉林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上牌登记管理的消息,早已引起诸多市民的密切关注。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将启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
    有牌才能“上路”
    据介绍,新规实施后,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凡是在2014年8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登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其中,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牌证。不符合《技术条件》以及不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牌证,每人凭身份证明限登记一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自2014年8月1日起,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予办理登记;符合《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买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如何申办牌证?
    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
    对2014年8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申请注册登记。
    2014年8月1日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车辆,按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每辆10元。
    自2015年8月1日起,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非本市市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殊情况
    今后《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如有修订,符合新修订的国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注册登记、更换正式牌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自行组装或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自行车,不纳入本次登记范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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