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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5-27
2014-05-27 第08版:政法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

纠纷引发血案当事人行为定性成焦点

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刑11年3个月

作者: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771
    因土地纠纷与邻居发生争吵,邻居丧失理智持铁棍追打自家小孩,二哥护送小孩逃走后,阿隆夺走铁棍反击,最终将邻居打死。阿隆的行为究竟该归结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阿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悲剧:土地纠纷毁了一条命,两个家
    2013年10月某日,阿建因土地纠纷与正建地基起房子的阿隆一家发生争吵。阿建愤愤不平,当天傍晚一手持约80厘米长的铁棍,另一手拿瓶白酒,坐到阿隆家门口对面,边喝边骂,说要教训阿隆一家。半小时后,阿隆家两个5、6岁的孩子从外面归来,阿建见状立即持棍追打。阿隆见孩子被追打,等孩子跑进屋后想把大门关上阻止阿建进入,阿建一脚将门踹开,跑进屋继续追打孩子。俩孩子跑进一楼祖父房间内钻到床下躲避,阿建跟着进屋欲从床下揪出孩子,这还了得?阿隆赶紧跟进屋用手勒住阿建颈部将他放倒在地,阿隆二哥则趁机拉着俩孩子逃出屋外。出屋后,阿隆二哥怕两人打架伤及无辜,用竹棍拴住大门并用绳子绑住。
    屋内阿隆将阿建放倒后,抢过他手上的铁棍并朝他头上打了两棍,见阿建还举起手想反抗,于是拿起屋内天井的一把菜刀朝阿建的双臂猛砍,之后见阿建的双脚在动,又用菜刀猛砍其双脚小腿,阿建当场死亡。
    离此不远的阿隆叔父听到村民呼喊阿隆家有人打架,便打电话报警,民警随后赶到事发现场,命令手拿菜刀的阿隆放下凶器,阿隆听后放下菜刀跟随民警归案。
    经法医检验鉴定,阿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锐器砍创四肢致血管离断失血而死亡。
    焦点:当事人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发后,对阿隆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了不同声音:一、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属于防卫过当,阿隆是为了使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属于防卫过当。三、构成故意伤害罪,阿隆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正受到不法侵害的侵害实施者防卫过程中,不法侵害者已失去继续侵害能力后又非法损害侵害者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分析:三种行为本质不同
    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后与事先问题)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阿隆选择的防卫的时机必须是在阿建持铁棍殴打两个小孩子时,否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前提条件,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
    阿隆将阿建放倒后并抢过其拿的铁棍时,两个被追打的小孩子已转移到安全地带,而此时,阿隆继续对阿建大打出手,明显属于事后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阿建追打两个小孩子,阿隆极力阻止,但阿隆阻止了阿建追打,两个小孩子转移到安全地带后,阿隆把阿建放倒在地,此时阿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失去继续侵害能力,阿隆对一个已失去继续侵害能力的人又极力实施了非法损害不法侵害者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日,北流市法院对本宗因土地纠纷引发的血案作出判决,阿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警示:“时”、“度”不同,不一样的后果
    此案警示人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有质的区别,人们在实施正当防卫中要把握好时机和限度,如果把握不住时机和适当的“度”,则会从不负刑事责任违法性阻却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严重犯罪。(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欧雅歆通讯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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