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4-05-25 第02版:本市新闻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不甘心被抛弃,拉妻子殉情 |
妻谎称怀孕逃过一劫 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
作者: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珍玉 来源:玉林晚报 字数:1369 |
|
|
|
|
|
|
婚宴过后没多久,妻子就要离开,心有不甘的男子狠下毒手,欲让对方与其殉情,在危急关头,妻子谎称怀孕逃过一劫。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此案,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案情回放:男子欲与妻殉情,妻谎称怀孕逃过一劫 2012年初,经人介绍,罗某某认识了阿红(化名),经过一年的交往,2013年初,罗某某与阿红虽未领结婚证,但已摆婚宴宴请亲朋好友,这在众人眼里,两人已是夫妻。 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阿红与罗某某真正生活在一起时,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这使得后来阿红决定离开罗某某。 同年4月14日上午,阿红向罗某某提出要离开,并将衣物等搬到其姐姐家。罗某某没想到妻子这么快就想要离开他,十分不甘心,于是产生了与阿红殉情的念头。 当日约18时,罗某某准备好布带、毒鼠剂、苹果、牛奶后,叫阿红跟他出去一下,阿红答应了。于是,罗某某用摩托车搭乘阿红来到樟木镇新龙村公路边一处栽种有天冬的山坡上,罗某某用布带勒阿红的脖子,将阿红勒倒在地上,因有人路过,罗某某怕被发现,松开了布带。 随后,罗某某又逼阿红吃注有毒鼠剂的牛奶和苹果,阿红拒绝并谎称已怀孕,表示愿意与罗某某继续一起生活,罗某某才放弃加害阿红,并用摩托车搭乘阿红回家,阿红择机报警。 法院判决:男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获刑4年 “罗某某的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这在此案庭审过程中成为关注的焦点。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 不过,法院认为,经查,罗某某系在被害人谎称怀孕及同意与其继续过生活的情况下,才没有继续加害被害人,罗某某主观上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依法不能认定是犯罪中止。 法院认为,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4年。 法官说法: 关于犯罪的中止和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 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分子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为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比如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是因为阿红跟他说怀孕了才放弃杀害她,属于被迫放弃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所负的刑事责任不同,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