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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第A02版:玉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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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的老板低头了 |
容县28名工人在公安机关帮助下讨回欠薪8万多元 |
作者:
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黄文全 覃婉辰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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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黄文全 覃婉辰)7月17日,容县某企业28名工人来到容县公安局,高高兴兴领回了被用工单位拖欠半年之久的薪酬。 今年4月15日,容县人社局将叶某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容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发现,叶某君未能按照容县人社局的要求在指令期限内支付完毕拖欠工人的工资,该局决定立案侦查。经侦查查实: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初,叶某君在容县杨梅镇租用一民宅投资经营一家皮具加工厂,从广州市皮具公司接订单,并从周边农村聘请苏某某等28名工人在该皮具厂上班。由于经营不善,该厂从2017年11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该厂倒闭,共计拖欠工人工资80000多元。 6月28日,容县公安局将叶某君传唤到案,同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在侦查期间,办案民警多次到看守所做叶某君的思想工作,劝其尽快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民警还到广州市相关皮具工厂调查取证,落实叶某君有能力支付报酬而拒不支付的情节。在强大的压力下,叶某君终于在7月4日通过亲戚将拖欠工人的工资交到了办案部门。 7月17日,在追缴拖欠工人工资返还仪式现场,该局领导就欠薪如何维权等相关法律对28名工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希望工人们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今后能通过正当途径和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链接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劳动者如果遭遇企业或自然人的欠薪行为,首先要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令该单位及负责人支付。如企业或自然人拒不支付,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或自然人一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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