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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我市用司法实践保护生态环境

作者: 记者 林冬冬 通讯员 唐静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699
    本报讯(记者 林冬冬 通讯员 唐静)“国家对污染环境出硬招了,看以后谁还敢乱来。”7月17日,博白县水鸣镇镇村干部听完一节“特殊的法制课”后拍手称快。
    原来,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玉林市、博白县当天在水鸣镇联合开展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庭审进村屯活动。
    当天上午,由市中院刑一庭负责组织开展庭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枢犯污染环境罪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此案中,一审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枢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李某枢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枢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玉林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作最后陈述,法庭在休庭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庭审进村屯活动,组织了博白县各乡镇有关领导及水鸣镇镇村干部、企业代表、养殖户代表共100多人,旁听了这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我市此次开展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庭审进村屯”活动,借助案件公开审判平台宣传环保法律知识,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彰显了我市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也加强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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