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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字体】大 |默认 |

工人工地受伤 分包商应否赔偿

作者: 本报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陈柳岑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164
    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地,而工人在工地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建筑公司,还是工地?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理了这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判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工人施工受伤,谁来赔偿工伤费用成争议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工地。2015年3月,阿华(化名)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在工作期间,阿华因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经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因赔偿问题有分歧,阿华将建筑公司诉至北流市法院,并经过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在庭审中,建筑公司与阿华就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建筑公司认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建筑公司与阿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阿华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不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阿华认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的庭审辩论,合议庭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否承担阿华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判处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要解决双方的争议焦点其实不难,只是结果可能与一般的认知有所不同。一般的认知会认为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其实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对于阿华的情况,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阿华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依法承担阿华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法官释法:
    没有劳动关系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类似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一种替代责任。”北流法院法官释法称,没有劳动关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官介绍,类似的规定还有许多,比如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虽然童工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如果童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产生的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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