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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0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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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 |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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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的案件。法院审查后认为男方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 刘男与叶女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在不同地方工作,离多聚少。直到2015年后,两人开始在玉林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了生活琐事、经济及小孩抚养问题争吵。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男于2018年1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叶女离婚。 法院庭审查明,原告刘男与被告叶女的婚生小女儿于2017年4月18日出生,至原告刘男2018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间不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刘男在被告叶女分娩小女儿后一年内不享有诉权,不得起诉离婚。且原告刘男所诉情形也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官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男的起诉。(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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