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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8-04-24
2018-04-24 第B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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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篮成座椅 扔进沟渠河流 蓝车涂成白车 车锁屡屡被砸
共享单车“花样被虐”
作者: 本报记者 傅盛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914
这样骑车既不文明也不安全。
共享单车的轮毂钢线被剪断。
被人砸掉车锁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轮胎损坏。
一辆共享单车被人加上私锁。
共享单车遭到乱丢乱弃。
被人涂装改色的共享单车。
被人扔进河里的共享单车。
被人恶意拆解后只剩支架的共享单车。
自2017年12月9日,共享单车开始在玉林城区出现以来,至今已有4个多月。共享单车的到来,给玉林市民出行带来了许多便利,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共享单车的身影穿梭在道路中。然而,人们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不文明的行为。
不文明使用现象频出
记者了解到,共享单车在玉林城区投放的区域主要为教育中路、教育东路、人民中路、清宁路等人流密集、使用需求比较高的小区、商圈、车站、学校、公园等地点,在这些区域投放的共享单车数量占了总数的60%以上。目前,共享单车在玉林注册用户35万余人,使用率比较高,单日服务用户订单数近9万人次。
共享单车不断攀高的使用率让其管理上的问题不断显现。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相关监管机制未到位,共享平台系统存在漏洞,以及供需双方和第三方监管磨合不足,诸多共享单车问题尤其是共享中的文明难题扑面而来。
有的人在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并没有将单车规范停放,而是乱停乱放、随意丢弃,甚至将共享单车扔进沟渠河流之中;有的人恶意破坏共享单车,拆掉坐垫和脚踏板、损毁车锁、锯断轮毂钢线;还有的人变公为私、据为己有,给共享单车加装私锁或推到自己家里,或涂装改色变“公物”为“私物”;更有甚者骑着共享单车横穿马路、逆行、用车头置物篮载人、闯红灯,完全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这些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现象在玉林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也深深地折射出使用者共享精神的缺失。不难发现,这些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在很多方面已经涉嫌违法。
“在玉林城区所有的哈罗单车故障车辆中,有80%是属于人为破坏。”哈罗单车玉林城市经理黄杰告诉记者,共享单车在玉林运营4个多月以来,运营成本和故障率一直在不断攀升,“共享单车财产属于运营企业,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共享单车车身及车锁,对共享单车车身的破坏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该如何共享文明生活
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共享单车的“文明”共享,也成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大现实问题。
“因为小区内车位资源有限,而且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等问题难以管理,所以我们物业管理处从今年3月1日开始就已经不允许任何人把共享单车骑进小区了。”华商国际·上海城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谢永德说道。
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还没有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维护小区环境和规范小区管理秩序,在玉林城区,很多生活小区开始实行禁骑共享单车进入;也有部分企事业单位也禁骑共享单车进入大院。
黄杰指出,实际上哈罗单车特别注重在制度层面对用户文明停放、文明骑行的引导。在运营初期,哈罗单车就明确信用分制度,包括信用分的奖惩措施,并在后续不断完善落地,信用分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其信用好坏、分数高低将会直接影响用户对单车的使用。自信用分奖惩制度实行以来,全国有10000多名用户受到扣分惩罚,其中有480多名用户因恶意破坏车辆等严重违规行为账号被永久冻结、终身禁骑。
另外,哈罗单车一直在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化是根据具体场景,将一个城市的服务区划分为无数网格,每个网格安排固定的人进行运营维护。每个网格都配备专门的运维人员,做到违停车辆及时响应并处理完毕。其次是工作场景标准化,将车辆投放、调度、维修等运营工作量进行标准化。同时将工作量进行数据化,每一个工作量都进入系统,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对所有工作量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考核。
玉林师范学院教师郑立峰认为,共享单车作为公共性交通工具,其核心是公共性,爱护共同的东西本是市民的应有公共素质。市民使用共享单车,既要遵循共享单车的相关管理规则,又要履行公民的文明公约,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呈现。要做到这些,首先需要个人提高自我文明修养,其次是共享单车企业要有细致有效的管理方式,最后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引导管理。这样,市民才能更好地共享文明生活。
新闻链接:破坏共享单车要赔偿
●3月30日17时许,哈罗单车北流城市经理黄金龙在北流城区新城国际小区发现1辆车锁被砸坏的共享单车,通过调出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后报警。经过北流市公安局松花派出所民警办案,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者于4月1日到案,为某初级中学学生,因其未成年,派出所民警通知其监护人进行协商赔付哈罗共享单车公司500元损失费,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月17日,哈罗单车玉林运营团队工作人员在玉林城区人民中路巡查时发现1名男子砸掉共享单车车锁并改装,工作人员随即制止并报警。经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民警处理,该男子赔付哈罗共享单车公司300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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