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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3-13
2018-03-13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2017年玉林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3942
玉林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春节市场。
    近日,玉林市消委会公布2017年度玉林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案例涉及建材、汽车、烟花爆竹、商标、农资、车险等,以此警示涉案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以防受害。
    水泥混凝土硬度不合格,商家赔钱
    2017年7月30日,北流市石窝镇的陈某某合同委托广西北流市某混凝土搅拌站提供水泥混凝土并负责对其自建楼房的四楼楼面进行施工。施工三天后,楼面出现水泥混凝土不凝结的现象。2017年8月28日,该站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对陈某某的四楼楼面水泥混凝土的硬度进行了现场检测,证实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陈某某当场要求其安排工人拆除四楼楼面水泥混凝土并重新组织施工,直到质量合格为止,陈某某所欠的材料款也会结清。陈某某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他向北流市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经调解,该混凝土搅拌站自愿放弃收取陈某某所欠的材料款10200元,自愿另外赔偿陈某某损失10000元。
    点评:在生产领域监管部门没有对水泥混凝土产品出厂前进行检测留样并能够作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的情况下,消费者要在签订相关委托使用水泥混凝土合同中明确好相关产品质量及赔偿条款。
    汽油涉嫌不合格,加油站赔钱
    2017年7月26日14时许,北流市清湾镇的梁某某驾驶私家车,到北流镇某加油站加了200元95#汽油。在往城区方向行驶了近10公里后,汽车出现严重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后经北流市城区进口车维修厂检测,初步判定为新加的汽油导致。经修理厂进行维修,花费了将近10000元才修好车辆。梁某某与该加油站协商,要求其负责全部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被拒绝。于是,梁某某向北流市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经调解,该加油站现场给予梁某某汽车维修费用5000元作为赔偿。
    点评:近年来,汽油质量问题类的投诉不断增多。在要求有相关汽油检测证明才能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快捷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将是基层消委会工作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烟花爆炸损坏房屋,商家赔1万元
    2017年1月27日,博白县松旺镇的朱某某在镇上某店购买了一批烟花在自家门口燃放。49发的烟花却只响了2发就不响了,大家认为其余的可能成为“哑炮”不会再燃响,便不理会。没想到40多分钟后,剩余的47发烟花同时爆炸,造成新建的房屋门、窗被炸坏,二楼地板砖被炸裂,四楼有几条裂痕。朱某某认为这些损失是烟花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经营者与厂方赔偿房屋造价703万元,拆工10万元,合计80万元。博白县消委会接到朱某某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和经营者在现场作进一步调查。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分歧,没有达成协议。此后经博白县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与厂方赔偿朱某某1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个案件中消费者朱某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得到赔偿是合法的。
    新购汽车冲缸,工商助维权
    2017年8月9日,博白县戴某某在博白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广汽本田缤智小车。2017年8月30日,该车在行驶不到200公里的情况下出现了发动机冒大烟,而后熄火的情况,车辆无法行驶。戴某某要求更换一台新车,被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博白县消委会调查发现,此前戴某某的车曾发生过碰撞,汽车销售公司售后维修好后于事发前一天已交给戴某某,戴某某于当天又驶出。事发当天,发现汽车仪表盘水温指示灯为黄色闪动时,戴某某打电话给该公司销售人员咨询反映情况,销售人员答复说可以继续行驶,戴某某当时没有靠边停车检查,继续行驶至水温指示灯变红色后,小车自动熄火。因此,戴某某认为是维修不当引起的。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戴某某行车知识过低,应急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动机水温过高引起发动机冲缸。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经博白县消委会多次协商调解,最后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帮戴某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发动机价值约23000元,新换的发动机在原“三包”政策的基础上延长至5年保修期,免费多提供6次汽车保养,并适当给予现金888元的补偿。
    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消费者可善用“三包”规定进行维权。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私自购车,商家须退款
    2017年4月27日上午,陆川县横山镇的肖某某到横山工商所、消委会投诉,称其未满14周岁的儿子,于10天前偷拿了5000元,独自在横山街某车行购买了2辆“大阳牌”电动车,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此事。接到投诉后,横山工商所立即与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经销商蓝某某,向其解读《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大额耐用品消费权利只能在成年人陪伴下行使,若单独行使导致的购销行为国家法律不予承认。蓝某某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同意收回售出的2辆电动车,并退回购车款5000元给肖某某。
    点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大额耐用品消费权利要在成年人陪伴下行使。经营者销售时要注意询问未成年人的年龄,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侵犯海螺注册商标,商家被罚
    2017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局玉州分局在玉州区旺卢村西岸小学附近检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未经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擅自印制涉嫌侵犯“海螺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编织袋,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海螺及图水泥编织袋44550只、“海螺”字样的印刷模板1套,罚款5万元的处罚。
    点评:近年来,工商部门不断强化商标监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和提高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消费者要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发现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买到不合格农资,商家赔钱
    2017年7月10日,兴业县何某在商家唐某某处购买除草剂“蔗达(80%萎灭净)”用于自己种植的6.7亩莪术除草,使用后发现莪术大面积枯死。何某向兴业县工商局投诉。兴业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上门调查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唐某某同意赔偿何某6.7亩莪术损失2万元。
    点评:该案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调解,节省了投诉方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农资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购买农资要注意科学施用,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收了钱不交车,商家退定金
    2017年5月16日,陈某与广西容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某品牌车一辆,合同约定25个工作日交付汽车。过了约定时间,陈某多次上门催促但该车仍未能交付,故要求商家退回定金1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经双方自行协商多次未果,陈某向容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商家退回10000元定金给陈某,陈某不再要求商家赔偿。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必须要求商家在购车合同上注明交车时间及违约赔偿金额。交车时要查看附件、随车工具和随车资料是否齐全。
    商家搭售车辆保险被罚
    2017年3月15日,市工商局接到吴某投诉举报,称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其销售宝骏汽车时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指定商业保险的行为。经调查,2016年3月13日,该公司与吴某签订购车合同,为了保证吴某在贷款期间按其要求的方式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全险,该公司在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后,收取吴某保险保证金1000元。吴某在车辆贷款期间必须在该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不退还。该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还曾向汽车购买者即李某某、陈某、何某某等三人收取保险押金共3000元。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4S店强制搭售保险,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并通过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家未按约定定制,尾款泡汤
    2016年1月,丘某某在玉林市富安居建材市场某窗帘店首付1万元定制家用窗帘。然而收货后,丘某某发现商家未按约定定制。经协商一致,商家同意不再收取丘某某剩余尾款作为补偿。不料过后商家反悔,不断骚扰丘某某把款项结清。于是,丘某某向工商部门投诉,希望帮助其要求商家履行承诺,否则退货处理。2017年1月23日,工商部门联系双方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不再收取余款1600元。
    点评: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预付钱款,要注意留存好相关凭证。遇到类似丘某某这样的情况可大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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