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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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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然抢夺行人手机 |
获刑又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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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玉州讯 被告人李某付,小学毕业后就不务正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李某付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抢夺行人手机3部。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以李某付犯抢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3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570元。 2016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付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该男子驾驶摩托车搭李某付来到玉州区工业品市场正门附近,伺机抢夺行人手机。不久后,李某付见到钟某边骑着电动车边打电话从此路过,便由同伙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快速伸手抢走钟某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80元。 两天后的晚上20时许,李某付又与上次共同作案的男子事先商量好,来到城区金玉路某酒店附近,伺机抢夺。见到杨某推着电动车手上拿着一部手机,遂驾驶车辆靠近。李某付顺势伸手抢走杨某手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手机,后飞快驾车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20元。 几天后,李某付故技重施,又抢走梁某手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70元。综上,李某付抢夺3次,物值人民币10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付犯抢夺罪成立。李某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付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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