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02
2017-08-02 第B02版:社会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邻居必经路上挖大坑

损人不利己不得人心,法院强制执行恢复通行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975
大坑被填平,道路恢复通行。
    本报陆川讯 7月31日,在陆川县大桥镇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大桥镇瓜头村村委会的协助和监督见证下,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及法警大队民警来到大桥镇瓜头村,填平了该村一条公共通道上的一个大坑,恢复了道路的原状,确保了申请人李某林一家人的正常通行,困扰了李某林一家大半年的出行难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经法警实地测量,这个道路上的大坑长7米,宽3.9米,深1米。一条公共通道上怎么会出现这样一个大坑?
    说起这个大坑的来由,70多岁的村民李某林真是一把伤心泪。原来,李某林与李某勇是同村村民,并且是同宗兄弟,两家房屋相毗邻,李某林的房屋就在李某勇的旧房屋旁边,李某林一家人出行须经过李某勇的老屋门口,另有两户村民也共同使用这条通道。这条路宽3米多,是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2010年,李某勇拆了其老房建新房时占用了原来的老路,后来经李某勇同意,李某林出资扩大路面,形成了宽约4米的道路。不料,2016年10月,李某勇突然雇请挖掘机对该公共通道进行挖掘,致使该公共通道形成了长7米、宽3.9米、深1米的大坑,李某林多次要求李某勇对损坏的通道恢复原状,但李某勇均予以拒绝,还扬言说如李某林家人想从该路通过,便要给钱。
    2016年11月2日,李某林向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勇对故意损坏的公共通道立即恢复原状。陆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向村民李某祥、李某松进行调查。综合全案证据,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最终认定:李某勇雇请挖掘机在该公共通道上所挖的坑,妨碍了李某林及其家人的出入通行,李某勇的行为显属不当,依法应当恢复道路原状。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勇拒不执行。
    2017年2月27日,李某林向陆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转入执行程序。2017年3月,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两次向李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勇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恢复道路的义务,但李某勇置之不理。之后,主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与李某勇沟通,对方均不予理睬拒不履行义务。最终,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面对已恢复的交通,七旬老汉李某林热泪盈眶,对主持正义的法官连连道谢。
    而对于毁坏公共道路的李某勇而言,他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徒增邻里矛盾怨恨,真是得不偿失。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玉林日报社
电话:0775-2820239
Powered by:玉林新闻网
 
玉林新闻网